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鄧懿德 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