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元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