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53號

原告 張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3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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