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送達代收人 曾珮琪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鈞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二五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鈞院確定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劉兆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台中市○○路○段○○號)提起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柒佰零伍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本件程序送達費用│陸拾捌元│├─────────┼─────────────────┤│合計│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相對人負擔之費用│捌仟捌佰陸拾伍(14774×3/5=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