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06號
原 告 蕭雪花
訴訟代理人 蕭永松
被 告 吳春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添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吳春農為被告吳家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添在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3年1月2日死亡,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被告吳春農為被告吳家添之法定繼承人,且於民國103年3
月20日因分割繼承取得被告吳家添就系爭坐落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所有之應有部分20分之9,有原告所提
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以裁定
命被告吳春農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