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 年┌─────────────────────────────────────────────┐│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方惠美 │保證責任花蓮第│94年11月2日│49,500元│132880│6277││││二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