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臺灣高雄│台│││臺││││││有期徒刑肆│九十四│地方法院│灣│九十四││灣│九十四││││贓│月,如易科│年七月│檢察署九│高│年度簡│九十四│高│年度簡│九十四││││罰金,以叁│一日、│十四年度│雄│字第四│年七月│雄│字第四│年八月││││佰元折算壹│同年月│偵字第一│地│二六六│二十五│地│二六六│二十五│││物│日│四日│五四0九│方│號│日│方│號│日││││││、一五五│法│││法││││││││一五號│院│││院││││├─┼─────┼───┼────┼─┼───┼───┼─┼───┼───┼─┤│持││││台│││台│││││有│有期徒刑叁││臺灣高雄│灣│九十四││灣│九十四││││第│月,如易科│九十三│地方法院│高│年度簡│九十四│高│年度簡│九十四│││一│罰金,以叁│年十一│檢察署九│雄│字第二│年六月│雄│字第二│年九月│││級│佰元折算壹│月五日│十四年度│地│六五三│二十八│地│六五三│二十六│││毒│日││偵字第一│方│號│日│方│號│日│││品│││三一八號│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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