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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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劉雨軒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雨軒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
同)100年01月19日就相對人對其尚未清償之債權讓與予聲
請人,伊茲因無法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宜,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
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債權移轉通知函、退件信封等件
為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顯示,相對人早於91年10
月18日出境、於93年11月16日為遷出登記,且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相對人自上開日期出境後迄
今仍未返國,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
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