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4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黃浩庭
法定代理人  戴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俊豪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遺
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99年8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豪(身分證字
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黃俊豪前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
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原告於本院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違
約金之請求,減縮聲明如上),嗣黃俊豪已於民國97年5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雖為限定繼承,仍應對上開債務在
繼承遺產範圍內負給付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
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本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
統表等件為證。被告雖辯稱其已辦理限定繼承,且不清楚黃
俊豪之債務云云。惟查,被告雖已向本院家事法庭聲明限定
繼承,依法仍應於繼承黃俊豪之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黃俊
豪積欠原告債務之義務,至於被告不清楚黃俊豪之債務,亦
非屬得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繼承其被繼承人黃俊豪之遺產
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定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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