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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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5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7084│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74895│股票│1│42│├──┼──────────┼────────┼──┼──┼──┤│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61439│股票│1│2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60235│股票│1│21│├──┼──────────┼────────┼──┼──┼──┤│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60559│股票│1│21│├──┼──────────┼────────┼──┼──┼──┤│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0516│股票│1│27│├──┼──────────┼────────┼──┼──┼──┤│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5103│股票│1│113│├──┼──────────┼────────┼──┼──┼──┤│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62│├──┼──────────┼────────┼──┼──┼──┤│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6│├──┼──────────┼────────┼──┼──┼──┤│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40│├──┼──────────┼────────┼──┼──┼──┤│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7│├──┼──────────┼────────┼──┼──┼──┤│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1│├──┼──────────┼────────┼──┼──┼──┤│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49│├──┼──────────┼────────┼──┼──┼──┤│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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