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陳明德
法定代理人  陳芳龍
       陳貴壽
       陳嘉音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陳瑞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路○○○○號房屋,又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7,0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