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0號
原 告 王添茂
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丕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並提出與請
求金額相當之事證(如請求車輛修復費用,該收據應分別列
計零件與工資),原告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等,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三、補提出原告委任王韋傑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