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時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婉如 即榮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7,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