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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