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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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玫君 間,因98年訴字第2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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