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