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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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巷5弄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羅鴻展 (即樹林醫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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