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五號
聲請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邱琳濱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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