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0號
聲請人 傅崐萁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移轉管轄,限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傅崐萁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三五八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僅謂本件犯罪地及其所在地、公訴人指陳之事證及人證等,均在台北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最便利之法院,一開始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實非妥適,徒增其及調查事實之不便云云,與上開規定移轉管轄之要件不合,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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