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28號聲請人 吳春源 即東揚企業社
樓訴訟代理人 蘇愷中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吳春源即東│台南區中小│93年9月24日│31,336元│0000000││││揚企業社│企業銀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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