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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