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1055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原告丙○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該部分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暨自行
計算補繳該部分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丙○○部
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