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1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1055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原告丙○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該部分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暨自行
計算補繳該部分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丙○○部
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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