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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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丁○○○
      丙○○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364元(按以債務人即原告本
  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債權人被
  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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