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新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新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新佑(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99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10日112年5月1日112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5日112年10月25日112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2日112年11月22日112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6月11日112年3月11日112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112年度易字第369號112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5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99號112年度易字第369號112年度易字第369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2日112年12月6日112年12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5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789罪名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9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編號5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