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6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容瑄
謝允中 呂淳羚 被告辛○○
甲○○
丙○○○○○○
丁○○○○○○
戊○○
己○○
庚○○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柯○○○被代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乙○○、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依附表二所示債務人乙○○應繼分比例負擔,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債務人乙○○為訴外人葛○○與訴外人郭○間車輛分期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惟葛○○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未清償分期債務,依債權讓與同意書約定,葛○○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原告即得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債務人之母即被繼承人夏○○○於109年2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子女即債務人、被告辛○○、甲○○、丙○○○○○○、丁○○○○○○、夏○○,嗣夏○○於109年3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即被告戊○○、己○○、庚○○,債務人與被告就系爭遺產迄今未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其為債務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夏○○○於109年2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債務人、被告辛○○、甲○○、丙○○○○○○、丁○○○○○○、夏○○,嗣夏○○於109年3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即被告戊○○、己○○、庚○○等情,已提出債權讓與同意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17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為證(卷一第21-23、25-2
9、37-41、117、259-281、367、445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可認為實在。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繼承人得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性質上已屬財產權,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查原告之債務人可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以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惟其怠於行使,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實現,原告代位其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再按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關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原告主張應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本院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屬公平適當,不致損及被代位人及其他被告之權利,應予准許,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兩造互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顯失公平,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依附表二所示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餘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併此敘明。
五、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靜瑶附表一:被繼承人夏○○○之遺產編號種類財產內容分割方法1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2房屋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由被告、被代位人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辛○○1/6甲○○1/6丙○○○○○○1/6丁○○○○○○1/6被代位人乙○○1/6戊○○1/18己○○1/18庚○○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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