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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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柏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柏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柏良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柏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二次)│有期徒刑1年4月(判三次)│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犯罪日期││100.04│100.04.13│100.04││││99年5月間│月初某││月底某│100.04.09││││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度案號│第2858號│2795.2796.2797.2798.2799.2800.2801.2859││││2860.2861.2862.2863.2864.286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4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06│101.05.15│├─┼───────┼──────────┼─────────────────────┤│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4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3│101.06.05│├─┴───────┼──────────┼─────────────────────┤│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42號│││第2944號│││├──────────┴─────────────────────┤││執行:社會勞動羈押:100.05.11~100.05.27共17日││├───────────│││1.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2.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101執再25號:履行社會勞動44小時+繳$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