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彰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彰前因殺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合計刑期無期徒刑),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