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永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