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張謝金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張錦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27日下午3時4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莊國南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張謝金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張錦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27日下午3時4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