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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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慧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任閎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8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二年內(98年起至今)租用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四)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說明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並應註明自何時起毀諾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