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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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馨儀 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㈠聲請人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暨坐
落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
㈡聲請人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821-1地號」最新土地及地籍圖謄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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