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93年度簡字第1718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4年度基簡字第190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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