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字第2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黃宥菱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
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本件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居○街○○
巷○弄○號5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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