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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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淼榥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
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