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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