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蛇刀參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地點、期間、犯罪後尚知悔悟之態度、節省司法資源之調查及檢察官具體求刑拘役15日,被告表示同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蛇刀3把係公告查禁管制刀械,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違禁物,應予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請求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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