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梁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素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