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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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9號
原 告 曹秀鴦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寶月 間請求償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6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3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