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44號
原   告  王其燦
被   告  洪惠真
       袁楚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送達被告後,被告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計算式:600,000+420,000+480,000=1,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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