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448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不服本院民國94年9月7日94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93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009、17
10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72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丁○○、甲○○、 葉甫源 及丙○○所有、使用之機車,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陳述。惟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不諱(參見附表所標示卷頁),核與被害人丁○○、甲○○、葉甫源及丙○○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參見附表所標示卷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汽機車贓物領據、贓物認領收據共4張、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份、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1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份、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1份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所示非被告所有而用以行竊機車之鑰匙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有罪判決之依據。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4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復均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就被告附表編號2、3、4之竊盜犯行,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部分與已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併此敘明。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被告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竊盜犯行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連續竊取他人財物,惡習難改,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低,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鑰匙,雖係被告用以行竊之物,然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亦查無積極證據確認為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行為方式│扣案鑰匙│被告自白│被害人證述│查獲時間及地點│├──┼───────────┼────────┼──────┼─────┼─────┼────────┤│1│94年8月7日上午10時許│因見被害人丁○○│鑰匙1支(94│94年度偵字│94年度偵字│94年8月8日上午│││,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所有之輕機車RTU-│年保管字第58│第14932號│第14932號│1時許在台北縣五│││一段│462號電門上插有│31號)│偵查卷第8│偵查卷第1○○○鄉○○路○段││││鑰匙乃駛離以竊取││、P28│-11頁│245號巷口││││之│││││├──┼───────────┼────────┼──────┼─────┼─────┼────────┤│2│94年8月13日下午1時許│以拾獲之鑰匙(扣│鑰匙4支(94│94年度偵字│94年度偵字│94年8月14日上午│││,於桃園縣○○鄉○○路│案)竊取被害人王│年刑管字第25│第15177號│第15177號│10時許在台北縣│││濱海遊憩區內│春達所有IAY-599│09號、3179號│第8-9、11│偵查卷第12○○里鄉○○路○段││││號重機車│)│、34頁│-13頁│181號前│││││││││├──┼───────────┼────────┼──────┼─────┼─────┼────────┤│3│94年8月24日上午11時許│因見被害人葉甫源│無│94年度偵字│94年度偵字│94年8月24日下午│││,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所有IVT-068號重││第16018號│第16018號│3時許在桃園縣八│││20巷15弄與大同路口│機車車頭鑰匙鎖頭││偵查卷第8│偵查卷第│德市○○路○○巷15││││係開啟,乃發動後││、30頁│11-12頁│弄與大同路口││││駛離而竊取之│││││├──┼───────────┼────────┼──────┼─────┼─────┼────────┤│4│94年8月27日下午6時許│以拾獲之機車鑰匙│鑰匙1支(板│94年度偵字│94年度偵字│94年8月29日上午│││,於台北縣新莊市○○路│(扣案),撬開被│檢94年度保管│第14724號│第14724號│2時30分許在台北│││61號之87前│害人丙○○所有之│字第7478號)│第7、33-3│偵查卷第9-│市萬華區中興橋往││││NN3-886號重機車││4頁│10頁│台北縣方向機車引││││電門發動竊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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