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68號聲請人 江家安 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相對人 江坤隆 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相對人 江淑芬
江怡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即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26號),因聲請人教育程度不高,工作收入低微,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存款,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各1紙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各1紙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符,衡之上開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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