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他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8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方怡萱
方怡柔 方世哲 共同法定代理人 方曉琴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呂光輝 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1年度親字第35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方怡萱、方怡柔、方世哲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本文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呂光輝間因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1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30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否認子女事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親字第35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是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用為3千元,自應由原告全額支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由原告3人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各應向本院繳納1千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方面就本件訴訟,則毋庸負擔任何費用,附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