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8
月3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