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苗栗縣,有戶籍謄本1件可稽,依兩
造所簽小額循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因信用貸
款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上
開約定管轄法院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