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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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2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
國99年8月13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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