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丙○○
民國67年7月1法定代理人乙○○
黃陳金 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王建元 律師 徐建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德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原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說明其請求看護費用之計算式(具體說明其餘命、 霍夫曼 係數究係如何算出)。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