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就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即被告乙○,因傳訊未到予以拘提,經司法警察拘提結果為:「被拘人已不知去向,無法提到案」,此有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竹檢崇執度九十戒執助二一四字第二九三八0號函一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資料及其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命具保人甲○○內載「請帶同受刑人即被保人乙○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之函文一份、及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計三份,足認受刑人乙○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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