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度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重拾伍點陸公克、及殘留海洛因塑膠袋參只均沒收並銷燬之。
安非他命參拾參點柒公克、及陸點伍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及殘留海洛因塑膠袋參只因已無法單獨將海洛因剝離,應視同第一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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