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秋祥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秋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贓物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秋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徒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四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