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羽傑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號、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羽傑工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罪,所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罪,所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受刑人羽傑工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科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